哪类学生适合学法律?
我国法律历来就有“罪因生计起,不因衣食起”的论断,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坏人并不是一开始就是坏人,而是为了三餐衣食,在巨大的生活压力下误入歧途的。而从行为犯罪的性质来说,盗窃、诈骗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抢夺、故意伤害等报复性报复性的犯罪,投毒、爆炸等发泄性报复性的犯罪,以及聚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罪案,大多属于激情型犯罪,而激情型犯罪人大多属于冲动性人格。
这种冲动性人格主要表现在行为人的意志薄弱,遇事冲动,以致不顾后果,而且控制力差,特别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刺激而马上激化。在外界刺激的作用下,感情用事,做出种种偏激的行为,以致触犯刑律。
另一种常见的就是贪婪型人格。他们极度自私,唯利是图,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不惜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或是权欲过高,达不到目的,便不择手段,进行掠夺;或是贪财懦弱,明知是违法犯罪,为了贪占便宜而冒险偷窃、诈骗、抢夺等等。贪婪型人格犯罪,犯罪动机明确,报复心强,有很强的目的性。
从以上两种常见人格的心理分析看,这两类犯罪人虽然表面上也有报复或自私的目的,但实质上他们的行为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是为了实现某种社会目的。他们侵害的是社会利益,是以惩罚别人为达到自己目的手段的不正常人。
他们所侵害的对象,不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和物,而是毫不相干的第三者;而且他们的侵害行为往往在社会一般人的意志预料或控制之下进行,使人防不胜防。从犯罪的方法和实施过程看,也体现了犯罪的愚蠢。如有的在公共场所放火,但放的火却很难把公共场所付之一炬;有的在深夜潜入屋内行窃,却忘了窗台下早已安装了监视探头。
这些典型的冲动型和贪婪型人格的违法犯罪人,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威慑力也较大,对这类人进行针对性预防,应予以重点关注。
那么哪些学校适合这些学生去呢?对于法律这种专业性比较强的学科,我认为最好还是学生在进入大学前就具备相应的的专业基础知识,尤其是对于学“法律”这种枯燥而无味的学科,如果没有一定的激情与仇恨的心理基础还是不要学习的好!否则,即使学习也不好,最后还要遭罪!我认为,最好的方法还是学生主动的向老师和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学习!因为他们比任何一个人都渴望法律的公正。
而这样的学生,应该选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大,人大,以及各省内的法律院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