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可以申请哪些签证?
一、商务(企业)类 1.来华投资确认函申请。外省市及外埠企业赴渝开展投资前可行性研究,可申请领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函》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确认书》;外省市及外埠企业拟在渝设立分公司,可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通知书》申请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来渝分公司确认函》;外国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在渝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可持《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注册证书》申请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证明》。 2.邀请信和邀请函的签发。应邀来访的外国人、入境后的外籍人士,凭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X1”字(团)签证、团体签证表或入境许可通知等文件申请办理签证。外国驻渝领事机构的官人员员、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办事人员以及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通讯社的外文采编人员,可凭外交部或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批准件办理签证手续;来渝进行采访报道的记者须凭国家新闻出版署或中央主要媒体颁发的记者证办理签证手续。 3.外国人的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件申办和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均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受理其居留许可证申请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文教人员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可向市人社局提出,同时需通过市人社局交由市外办审核,市外办审核通过后转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外国留学生来渝学习向重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自考委统一上报教育部审定备案后办理入学手续。
5.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我市住宿,应在入住旅馆、宾馆、招待所或其他住宿场所30日内到我市各公安派出所或涉外饭店治安部门的“涉外治安服务站”申报临时住宿登记;外国籍华人、华侨和外国领事馆的人员在我市常住的,应持本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其各区县(自治县)局办证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方可办理在本市常住登记手续。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各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直接办理港澳通行证及其签注业务。 二、团队旅游类
6.赴港澳台团队旅游业务可由旅行社向有出境旅游资格的旅行社委托代办。旅行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代售出境旅游业务;也可以接受游客个人委托代为办理出境旅游业务的报名手续,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三、探亲访友、探亲访问、私人事务、商务会议类
7.中国公民持有效护照因私事出国前往已经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地区和联合国组织及有关国际组织担任代表的中国公民任职所在国家的留学等人员,凭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普通护照证明及相应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公安局、处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往来港澳地区的个人游签注,也可直接向设在本市城区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港澳地区的个人游签注。
8.申请人可直接向设在市辖区内的市级或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办赴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游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个人游签注。
9.中国公民因私事赴台湾地区定居、探亲、访友、留学、就业、旅行、处理财产、诉讼等事项申请台湾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签注,可以在重庆市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点或者公安部授权的银行、金融机构申请。 在国外、境外工作的中国籍公务员以及持有在国外长期居住资格者因私事赴台,可向市、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赴台湾地区旅游手续。
四、其它类别
10.赴东盟十国(老挝、缅甸、柬埔寨、泰国、越南、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的个人自费旅游、商务、访问、探亲、学习、实习、就业、进修等需要前往这些国家的人员,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就近向公安部授权的银行、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上述机构负责审核并代送公安部审批。获得批准后可申领有效期为五年的护照,每次出入境有效期均为一年。 五、根据相关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和实名制登记制度,必须事先取得工作单位聘用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后方可申请。
六、申请程序
1.首次申请应准备如下资料: (1)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护照照片一张;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介绍信; 如系无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原件、复印件及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必须是中文,否则需提供翻译件并附翻译人员的姓名、执业证号以及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
2.换发应由持证人亲自前来办理,应携带原护照原件及所有旧照片;如系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护照损坏不能使用的,应附护照照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