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526等于临时绿卡吗?
因为一些原因,需要办美国短期签证,网上都说i526申请下来就给临时绿卡,请问是不是这样啊?有没有人尝试过啊?
答:这里所说i526只是美国移民局批准的符合劳工卡条件的申请回执,等于一张回执,不是临时绿卡。等批准后,才颁发临时绿卡。
按照《移民和国籍法》美国移民局对L-1(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L-2(跨国公司高管夫人员)、L-1A、L-1B四项非移民类别,作出了统一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先在本国或地区为其工作的跨国公司(外国公司设在境外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外国公司直接设在美国的分公司除外)担任高级管理职位,工作性质必须与申请人以往在本国或地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且该公司在美国经营年限至少需一年;新工作所在地与本土之间至少要有两天以上的路途间隔。 L-1A和L-1B类别的申请人在申请获批后,赴美任职,临时居住时间为两年,两年以后,申请人需要离美,不能再以 L-1身份留在美国。
L-1A适用于跨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董事长,高级经理,高级研究开发人员,高级电脑软件工程师,广告营销经理等,其签证期限最长为三年,可以多次进入美国,但每次停留时间不能超过1年。
L-1B适用于美国公司子公司(subsidiary)或分部(division)的的高级职员,必须具有专业经验。包括电脑专家、财务人员、律师、建筑师、研究人员、技师等。L-1B 的签证期限较长,可以一直停留美国,但每年离美停留时间不能超过180天。
L-1签证的具体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是受雇于一个跨国公司。所谓“跨国公司”是被有关国际组织所确认的母国和国外都有经营活动的商业集团。在美国,一个商业集团若被认可为跨国公司,就必要在美国的海外机构与国内总公司或地区总部有实质的劳动联络。
(2)申请人须曾在海外为同一跨国公司工作。
(3)申请人申请工作的地方与上次为同一公司工作之处须有实际联系。
(4)新的工作必须是在高级主管的监督下进行的独立工作。
(5)新的工作的工作内容是和申请人的专长密切相关的。
(6)对申请人的雇佣须为临时性质,其受雇期限须少于六年,如果是资深经理或董事则可豁免。
(7)如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一旦上述申请人被允许进入美国,他们会依有关的美国移民法律法规的法规,及时提交申请,换取永久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