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签证单一般几个人签字?
1.一般来说,对于涉及到经济关系的内容,都要进行确认和签证;2.比如合同条款变更、索赔、现场经济洽商等等;3.至于你说的人签名嘛,一般有甲方代表或授权人、总包方代表或授权人(如果是总包与分包之间)、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等;4.当然不同地方不同项目都有各自的习惯做法和要求,具体还是要参考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而定 补充一点,现在有些单位为了节省工作量,把部分签证工作提前到图纸会审纪要中去确定;又或者是将设计变更中的经济内容单独列出来作为经济洽商处理。这样的做法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是值得推荐的,而且也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即:“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涉及合同价款和其他涉及合约的事项签订书面确认文件”(第十二条)。
一、关于签证的定义 1.所谓签证是指由当事人亲自到现场进行实际测量、检验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实并签字的手续。它可以是对原始资料的认可,也可以是对资料修改或增补。 二、签证的种类 按形成文件的形式可分为口头型和书面型两种,前者多出现在日常工作中对某些细节所作的解释说明或确认;后者则在正式工作中较普遍使用。 三、签证的原则 从广义上讲,凡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涉及增减工程量及费用的事项均应办理相应的签证手续;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可作如下分类: (一)必须办理签证的项目 1.合同中约定了需要进行签证的项目; 2.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需签证项目的。如现场环境恶劣、施工条件复杂、工期较长等情况下的各种附加费、夜间加班费等; 3.合同中没有提及,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无法预料的情况而产生新费用的。 (二)应尽量办理签证的项目 在实际操作中最容易产生问题的就是此类事项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不承认已发生的事实而拒绝签证;第二,由于未能及时签证而导致索赔时效过期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第三,因未及时签证而造成承包人因缺乏证据而被法庭判败诉。故此,在此建议: 一方面应尽量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手续,以防万一;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平时的工作跟踪和记录,力争做到既无后顾之忧又能增加索赔依据。 四、签认程序 在明确了签证的概念及其种类以后,接下来就该讨论一下如何操作的问题了: 1.首先要清楚该办何种签证。如果合同中已有相关条款或以前曾约定过,则只需按常规操作就可以了;反之则可参考上述几类签证来拟定。